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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洛 学 院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2年06月13日 10:10  点击:[]

商 洛 学 院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商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法》已经20217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商洛学院

202172

附件

商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优化资助内容、促进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学校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相结合等方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坚持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组织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9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学生根据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要求完成评审及上报工作后,按学期或按学年发放给受奖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评审的具体工作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安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各类奖助学金必须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受助者意愿截留或收取各种费用,一经核实,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资助体系内容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学校及社会单位共同建立,学生资助主要由“奖、助、贷、补、减、勤、医、帮”等内容组成。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的助学金;

(四)学校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是对国家奖学金的补充;

(五)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特长生,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

(六)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在校学习期间遇到突发事件、正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发放的一种困难补助,根据事件对学生学业影响程度适时适量审批发放;

(七)勤工助学是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八)“绿色通道”是学校对已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到校学习,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九)学费减免是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等学生实行部分学费减免的资助政策,学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决定学费减免名单和数额;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十一)学校努力争取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组织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积极拓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渠道。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标准:8000/生·年。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10%,且至少有一项位于前5%,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二条 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5000/生·年。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二)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3800/生·年,一般困难2800/生·年。

第十七条 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一律停发助学金。

第六章 精准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

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6000/生·年,其中3800元来源于国家助学金,2200元由学校从6%教育事业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条 基本条件

申请精准资助必须是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精准资助:

(一)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四)已被县(区)扶贫办认定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学生在享受精准资助期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一律停发助学金。

第七章 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学校奖学金分一等和二等两个档次。一等奖学金2000/生·年,比例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1200/生·年,比例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的5%。在计算名额时若遇小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第二十三条 基本条件

学校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校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

①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二)二等奖学金

①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4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事项

(一)在评定各等级奖学金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学校奖学金的取消与停发

①凡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无论情节轻重,在处分期内一律取消学校奖学金评定资格;

②因各种原因留、降级的学生第一学年不得享受学校奖学金,自第二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资格;

③因病等原因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学校奖学金。

第八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单项奖学金设单项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凡属集体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计。

单项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单项奖学金,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一)学术论文奖

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可评定为单项特等奖;在一般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可评定为单项一等奖,均以第一作者为准。

(二)创新实践奖

由学生开发设计取得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可分别评定为特等、一等、二等奖。

学生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评定为单项特、一、二等奖;学生在省级“挑战杯”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评定为单项一、二、三等奖。

(三)学科竞赛奖

奖励办法按照《商洛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进行。

(四)文体活动奖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举办的文体比赛并获得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定为单项特、一、二等奖;参加省部级举办的文体比赛并获得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定为单项一、二、三等奖。

(五)特殊贡献奖

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事迹生动感人,影响范围大,社会评价高,可评特殊贡献单项奖,视情况予以单项奖励。

以上同一项目申报单项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评定。已受过学校专项奖励者,不再评定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填写《单项奖学金登记表》,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 补助标准

根据事件对学生学业影响程度,标准为300-500/人·次。

第二十八条 基本条件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生活俭朴,衣着朴素,无铺张浪费;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三)学生在校期间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五)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致使生活特别困难。

第二十九条 评定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在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后写出书面材料,经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查后,报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后适时适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

第十章 勤工助学

第三十条 活动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主要设岗对象是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系室、研究所及后勤服务部门,设有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技术助理、实验室助理等岗位。

第三十一条 酬金发放

校内固定助学岗位按月计酬,由各设岗单位考勤人在每月10日前负责统计、经设岗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在每月20日前发放。

第十一章 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

第三十二条 学费减免是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到毕业时仍确实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所实施的一项资助政策。受助对象主要是指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等国家政策予以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绿色通道”是对已被我校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一律先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到校学习,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辖区(县、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十五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 贷款金额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七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八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受资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受资助学生每学年需参加不少于20小时义务劳动和2次公益活动,未完成者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

() 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后,应及时填写“劳动卡”,由所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公布,作为今后能否再次享受资助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统一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商院〔20178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